提案得到重视,刘昕感到很高兴。
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推动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公开。
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工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作用。提高核心技术研发、制造、系统集成和产业化能力,对减排效果好、应用前景广阔的关键产品组织规模化生产。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
十三五期间,长春市、吉林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8.5%,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分别下降18.3%,白城市、延边州分别下降17.9%。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德国1980年刑法第324条规定:未经许可污染水域或对其品质作不利的改变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特别是对于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罚30万元、900万元还是9000万元,起不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他们还是能够及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恢复。当前受金钱利益驱使,污染者通常心存侥幸,更算计通过排污行为可以获取多少经济效益。因此,朱列玉建议现阶段,还是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侦查力度,注重刑事打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可依。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治理修复的过程极其艰巨,理应加重污染环境罪的判刑处罚,这样的做法可以削弱污染者再犯的能力。
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即便被抓,判处的刑期也不长,如果没被抓到,他们这种行为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值得铤而走险。朱列玉认为,这一条款排除了个人提起诉讼,范围有点狭窄,因而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
朱列玉认为刑法这一规定较轻,警示作用效果不大。综上所述,朱列玉说,污染环境是一个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防止污染环境的现象愈演愈烈,我们有必要加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有效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例如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这两部法律接连施行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起步,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污染环境重罪轻判,既达不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也不利于打击环境犯罪,同时也在客观上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污染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朱列玉说,刑法对于杀人行为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人们不会轻易去实行杀人行为
但从现行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仍然处罚太轻,这实际上与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是违背的。朱列玉说,杀人行为一般判处死刑,而严重排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时比杀人罪更大,现在只判三年左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太不合理,应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严加处罚。
这两部法律接连施行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起步,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
因此,朱列玉建议,对于向地下水中排污等特别严重犯罪应判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才更有利于威慑污染者。特别是对于一些财大气粗的企业,罚30万元、900万元还是9000万元,起不了很大的威慑作用,他们还是能够及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恢复。朱列玉认为,这一条款排除了个人提起诉讼,范围有点狭窄,因而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环境公益诉讼应有的效果。例如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日计罚制度。并且,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治理难度比较大,由于它的污染成分基本为化学物质,只有通过化学方法来以毒攻毒,这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也滋生了一系列环境问题,特别是破坏环境的行为频繁发生,甚至屡禁不止。
我国刑法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量刑依然不够重,朱列玉认为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重破坏环境的刑法处罚措施。如果不严厉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将失去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从刑法修正案(八)到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在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决心。污染环境重罪轻判,既达不到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也不利于打击环境犯罪,同时也在客观上放任了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最终导致污染环境事件频繁发生。
虽然按日计罚的处罚力度较之前的处罚方式而言的确有很大进步,但朱列玉认为其实质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依然是行政处罚。要知道,地下水一旦被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治理修复的过程极其艰巨,理应加重污染环境罪的判刑处罚,这样的做法可以削弱污染者再犯的能力。朱列玉认为刑法这一规定较轻,警示作用效果不大。污染环境与盗窃、诈骗同样会侵害到他人财产,侵害公共财产,甚至污染环境有时带来的经济损失更大,为什么判处的刑罚却更轻。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对故意违法国家关于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或规定,处每天2.5万美元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情节严重或者或使他人的身体严重损害或生命有死亡危险的,处15年以下的监禁,对法人可处100万美元罚金。
应该对特别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朱列玉说,刑法对于杀人行为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人们不会轻易去实行杀人行为。
因为地下水流动速度极其缓慢、流动区域小,水循环速度慢,污染物会在地下存留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这方面我们其实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
据了解,在新的民诉法和环保法实施之前,我国环境诉讼类案件很少,公安机关的立案也不多,一般主体没有财力、精力去起诉,很多影响恶劣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事件不了了之,这反映出民事、行政在这方面的无力。因此,朱列玉代表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增加对特别严重破坏环境判处死刑的规定,让污染者受到应有的严厉刑罚处罚,还人民群众一个环境美好的家园。
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侦查力度,注重刑事打击,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前受金钱利益驱使,污染者通常心存侥幸,更算计通过排污行为可以获取多少经济效益。因此,朱列玉建议现阶段,还是要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刑事侦查力度,注重刑事打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环境破坏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德国1980年刑法第324条规定:未经许可污染水域或对其品质作不利的改变的,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对向地下水中排污等特别严重犯罪应判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类饮水依赖地下水,当前随着工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各类污染源排放的有毒有害物正威胁着珍贵的地下水资源,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此外,污染环境罪不仅侵犯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且也侵犯生态环境安全,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巨大,比单纯的财产犯罪危害更加严重,但污染环境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而财产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可是,总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收益,私自将产生的废水通过塑料管向地下排污,甚至擅自采取挖井排污进而渗入地表的方法,这对环境的破坏更大,且环境修复更加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为他们知道一旦实行杀人行为并达到预期目的,会使他们付出生命的代价。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即便被抓,判处的刑期也不长,如果没被抓到,他们这种行为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值得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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